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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郸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侯景凤与郸城县城关镇第一初级中学、于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景凤,郸城县城关镇第一初级中学,于西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郸民初字第801号原告侯景凤,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1日。委托代理人张磊,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郸城县城关镇第一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刘闯,校长。被告于西林,男,汉族,生于1961年10月29日。原告侯景凤与被告郸城县城关镇第一初级中学、于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16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景凤的代理人张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郸城县城关镇第一初级中学、于西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景凤诉称,原告原系做家电生意,系景凤家电的负责人。2003年被告郸城县城关镇一中在原告处购空调计款40400元,原告把空调安装好后,原告持发票多次找被告索要该欠款,原告把空调票据交给被告于西林,被告于西林出具了收条。后原告经多次找被告要款,被告一再推脱。为此,要求被告归还空调款404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郸城县城关镇第一初级中学未答辩。被告于西林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郸城县城关镇第一初级中学购买原告侯景凤的空调计款40400元,原告侯景凤持发票向被告索要欠款,时任郸城县城关镇第一初级中学的校长于西林于2006年8月22日给原告侯景凤出具了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侯景凤转来票据肆万零(另)肆佰元整。于西林2006.8.22”。原告侯景凤多次催要空调款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侯景凤持有被告于西林出具的收条,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郸城县城关镇第一初级中学、于西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原告侯景凤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郸城县城关镇第一初级中学、于西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侯景凤空调款40400元;二、驳回原告侯景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被告郸城县城关镇第一初级中学、于西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新艳人民陪审员  钱志花人民陪审员  于 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