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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法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毛某金与被执行人某春兰退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67号毛某金,女,1983年2月19日生,现住富川县富阳镇。某春兰,女,1983年6月21日生,现住富川县富阳镇。申请执行人毛某金与被执行人某春兰退伙纠纷一案,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的(2013)富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富法执字第67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柳世新代理审判员  林 青代理审判员  杨家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秋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