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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827号原告陈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王龙渊代理审判员  贾志冰人民陪审员  常艳晓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俊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