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城民初字第19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曹爱民与杨志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爱民,杨志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1910-3号原告曹爱民,女,生于1957年11月26日,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亮,山东恒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宇,男,生于1973年12月8日,汉族,住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曹爱民与被告杨志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杨志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自己户籍虽在原告处,但自2010年在市中区王官庄购买的房屋交房后,其一直在该处居住,因此,本案应移送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户籍证明显示,被告住所地是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5号36号楼3单元201室。被告称其自2010年至今一直在济南市市中区王官庄居住,对此被告虽提供了购房合同、室内装饰装修协议,但该证据只能证实该住房的归属,无法证明被告杨志宇在此居住一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由于被告户籍地在济南市历城区,本案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被告杨志宇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杨志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卫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程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