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执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景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1490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东昌府区柳园南路。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景涛。本院做出的(2011)聊东商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景涛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景涛在金融机构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景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温新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