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柘民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曹某甲同居析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字第1109号原告王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曹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曹某甲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翠荣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振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