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01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青林与马宏图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林,马宏图,姜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119号原告杨青林,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马宏图,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姜岩,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青林诉被告马宏图、姜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要求按公路运输合同纠纷审理为由,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青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青林撤回对被告马宏图、姜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杨青林负担。审判员 姜云秀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微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