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法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海乐与张常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乐,张常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广法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张海乐。被执行人张���井,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南阳堡乡张庄村4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广法执字第5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8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该案申请人申请的标的额5000元,且申请人已领取了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广法执字第53号执行裁定书中申请人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星华代审判员 张颖萌审 判 员 张 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芦亚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