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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商初字第25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尤长东与杭州紫蚕岛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长东,杭州紫蚕岛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2514号原告尤长东。被告杭州紫蚕岛酒店有限公司。原告尤长东诉被告杭州紫蚕岛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2月与原告签订家俱承揽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酒店家俱并送货至被告指定地点。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家具款344200元,扣除已付的定金100000元,被告尚欠244200元。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定作款2442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首先,原告起诉的被告为“杭州紫蚕岛酒店有限公司”,而原告提供的公司基本情况中记载的企业名称为杭州紫蚕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现原告自认被告主体书写错误。其次,被告应是与案件诉讼标的有关的争议法律关系主体。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原告签订合同的主体为杭州齐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现原告以“杭州紫蚕岛酒店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主体亦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尤长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欢庆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章筱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