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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山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杜小六、张运兴、张某乙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小六,张运兴,张某乙

案由

盗窃,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邯山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小六,无业。2001年因犯抢劫罪(未遂)、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刑满释放。2007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运兴,无业。2000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8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无业。1987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1年11月刑满释放。1995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6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一看守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冀邯山检刑诉字(201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小六、张运兴、张某乙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勇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小六、张运兴、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杜小六、张运兴、张某乙在邯郸市康德超市附近见面后,预谋实施盗窃并分别驾驶两辆摩托车在邯郸市区寻找作案目标,因三人形迹可疑且驾驶无牌照车辆遂被巡逻民警发现并跟踪。当日13时许,三被告人驾车进入复兴区百家村邯钢第三生活区后,发现63号楼三单元门口西侧一辆电动三轮车未上锁,遂由被告人张某乙望风,被告人杜小六使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将该车点火开关撬开后,被告人张运兴驾驶车辆驶离案发现场。巡逻民警发现后当即布控并在该小区大门口附近将三名被告人抓获。经查,被盗车辆为BK100HZ型赵王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220元,破案后,被盗车辆已发还失主赵某。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杜小六、张运兴、张某乙进行惩处。同时提出被告人杜小六、张运兴均具有累犯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但三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杜小六、张运兴、张某乙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小六、张运兴、张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对其具有的法定从重及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均予以认可。并有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估价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物证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前科判决书、被告人杜小六、张运兴、张某乙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小六、张运兴、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三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小六、张运兴均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乙具有犯罪前科,依法应酌定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赃物被追缴已发还失主,依法可应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小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运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2014年3月29日止)。被告人张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2014年3月1日止)。罚金均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靓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