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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胡锦英与李向南、李文先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锦英,李向南,李文先,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新渠道业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34号原告胡锦英,女,201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张香芬,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武乡县××洪水粮站职工。被告李向南,男,195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被告李文先,女,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被告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新渠道业务部。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锦英诉被告李向南、李文先和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新渠道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本案的诉讼费用,也未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XX宵人民陪审员  房文堂人民陪审员  魏国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志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