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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盛利明与郑成华、上海银轮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利明,郑成华,上海银轮物流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934号原告盛利明。委托代理人冯硕,浙江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郑成华。被告上海银轮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乐路一号综合楼3-334室。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00号9楼、8楼801-804室。负责人李明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金鹤,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利明与被告郑成华、上海银轮物流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利明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利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87.50元,由原告盛利明负担(本院准予免交)。审 判 员 吴晓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夏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