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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终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龚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终字第00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委托代理人罗先才,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刘金成,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龚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汉滨区人民法院(2012)安汉民初字第0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先才,被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金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汉滨区人民法院(2012)安汉民初字第012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汉滨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玉顺审判员  严安宁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