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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甪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苏州变色龙染色有限公司与詹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变色龙染色有限公司,詹刚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甪民初字第205号原告苏州变色龙染色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彩虹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益民,董事长。被告詹刚,男,197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变色龙染色有限公司诉被告詹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变色龙染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苏州变色龙染色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云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