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737号原告蒋某,女,1986年10月24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昆仑,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6年9月30日生,汉族,居民。原告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孙环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昆仑,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诉称,2011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7月,原、被告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1年7月19日,原、被告补领结婚证。2012年12月1日,生一女张紫怡。因被告一直忙于工作,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某辩称,婚姻及子女状况是事实。夫妻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7月,原、被告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1年7月19日,原、被告补领结婚证。2012年12月1日,生一女张紫怡。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被告结婚证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愿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要件,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珍惜夫妻感情,是有和好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代理审判员 孙环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俊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