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特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侯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侯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特字第00022号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侯某。代理人侯某某。申请人李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侯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他系被申请人侯某之夫,被申请人侯某于2010年9月23日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十个月,至今仍处于植物人状态。现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侯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侯某之代理人承认申请人所述属实,对申请人李某提交的证据及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亦同意宣告被申请人侯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查: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侯某系夫妻,婚后有一女。被申请人侯某自2010年9月23日发生交通事故至今没有意识。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李某申请对被申请人侯某的民事���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后经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侯某患有颅脑损伤所致极重度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侯某,经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对申请人李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侯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侯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被申请人侯某之母侯某某为被申请人侯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韩艳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