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汝民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和硕兴业矿业有限公司与邓章平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和硕兴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邓章平,汝城县建瑞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保字第42号申请人和硕兴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和硕县314国道。被申请人邓章平,男。被申请人汝城县建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城县卢阳镇。申请人和硕兴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邓章平、汝城县建瑞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汝城县建瑞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和硕兴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汝城县建瑞矿业有限公司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支行帐号为******的存款40516.01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即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4年2月20日止,冻结期限内只准进账,不得办理支付等一切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雄飞代理审判员 邓启章人民陪审员 叶志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思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