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执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行,刘朋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王成行。被执行人刘朋年。王成行申请执行刘朋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商初字第9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成行于2013年0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53564.5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朋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成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朋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执字第63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朋年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成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誉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