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阎法执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军政与XX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政,XX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阎法执字第00383号申请执行人王军政,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军,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王军政依据本院生效的(2013)阎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XX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XX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军政劳务费8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XX军于2013年8月31日前履行4000元,余下的4000元于2013年9月30日前全部付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2)阎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若被执行人XX军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立案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阮建锋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杨 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俞佳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