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坪民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宏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屈光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