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坪民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宏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屈光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