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一终字第01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钟某甲与吴某某、钟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某甲,吴某某,钟某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11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系吴某某之母。委托代理人刘延岩,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乙,系吴某某之子。委托代理人刘延岩,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贞,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钟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钟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1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钟某甲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钟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莉莉审 判 员 刘 琪代理审判员 马延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婉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