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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民三初字第132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沧州市新锐机箱面板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仁春网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新锐机箱面板有限公司,石家庄仁春网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民三初字第1326-2号原告沧州市新锐机箱面板有限公司。被告法定代表人王竹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康,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仁春网业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双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新锐机箱面板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仁春网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市新锐机箱面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作出(2013)运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石家庄仁春网业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已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准许,同时原告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石家庄仁春网业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清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胜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