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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95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熊鹏与郑州中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王国军等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鹏,郑州中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王国军,张小丽,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951-5号申请执行人熊鹏。被执行人郑州中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开发区。被执行人王国军。被执行人张小丽。被执行人张涛。熊鹏诉郑州中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一终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熊鹏于2013年3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张涛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的房屋一套。现因案件需要,继续查封该房产已没有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涛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商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