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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27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浙江越美担保有限公司与俞国仁、俞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越美担保有限公司,俞国仁,俞莎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710号原告:浙江越美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志明。委托代理人:丁锋、黄科松。被告:俞国仁。被告:俞莎。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光明、寿雪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越美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国仁、俞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越美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国仁、俞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俞国仁、俞莎的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越美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俞国仁、被告俞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400元,由原告浙江越美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楼科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宵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