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27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浙江越美担保有限公司与俞国仁、俞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越美担保有限公司,俞国仁,俞莎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710号原告:浙江越美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志明。委托代理人:丁锋、黄科松。被告:俞国仁。被告:俞莎。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光明、寿雪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越美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国仁、俞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越美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国仁、俞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俞国仁、俞莎的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越美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俞国仁、被告俞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400元,由原告浙江越美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楼科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宵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