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一终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终字第005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2)唐张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经审查,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准予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李 舸审判员 张艳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