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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一终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终字第005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2)唐张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经审查,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准予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李 舸审判员  张艳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