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广东省大埔县西岩茶叶集团有限公司与梅县商台科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6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大埔县西岩茶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埔县。法定代表人:魏顶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思平,广东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梅县商台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县。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广东省大埔县西岩茶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岩茶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梅县商台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台科贸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梅中法民二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西岩茶叶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商台科贸公司无正当理由拒收租金事实清楚。西岩茶叶公司一审明确表示愿意当庭交付所欠租金,但商台科贸公司仍拒绝,可见其是无端制造“解除合同”的事由,以此来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二、一、二审法院认定租金按合同约定的上浮条款来履行是错误的。双方已达成口头协议租金不再上浮。三、一、二审法院认定商台科贸公司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是错误的。四、申请人再次声明可附时足额付清租金给被申请人。五、开具发票是法定的义务,无需在合同中约定。本院认为,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关于西岩茶叶公司主张商台科贸公司无正当理由拒收租金的问题。双方签订的《租店协议》明确约定每月5号前交清当月租金,逾期一个月不交租,商台科贸公司有权终止合同。西岩茶叶公司主张商台科贸公司无正当理由拒收租金,未提交其向商台科贸公司交付租金、商台科贸公司拒绝受领租金的相关证据,也未提存租金,一、二审法院据此不支持西岩茶叶公司的该项主张并无不当。关于西岩茶叶公司主张双方已经达成口头协议租金不再上浮的问题,西岩茶叶公司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二审法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商台科贸公司有关西岩茶叶公司2007年5月至2011年7月欠付租金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涉案租金债务是在同一合同项下、基于同一原因而产生的,具有整体性、连续性、关联性,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商台科贸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时一并主张2007年5月至2011年7月的尚欠租金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西岩茶叶公司申请再审的该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此外,西岩茶叶公司声明可随时足额付清租金。双方签订的《租店协议》已明确约定逾期一个月不交租,商台科贸公司有权终止合同。西岩茶叶公司即使愿意付清租金,也改变不了其违约的事实。商台科贸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至于西岩茶叶公司主张商台科贸公司未开具发票的问题。商台科贸公司就其收取的租金出具发票是其法定义务,西岩茶叶公司若认为商台科贸公司未依法出具发票,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但这并不因此影响商台科贸公司因西岩茶叶公司逾期不交付租金而享有的合同解除权及收取西岩茶叶公司已使用租赁物的租金及逾期滞纳金。综上所述,西岩茶叶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岩茶叶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震东审 判 员 胡晓清代理审判员 潘晓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嘉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