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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息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曹深红诉被告息县八里岔乡周庄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深红,息县八里岔乡周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息民初字第900号原告曹深红,男。被告息县八里岔乡周庄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周培寿,男,系该村村长。委托代理人任杰明,女,系该村党支部书记。原告曹深红诉被告息县八里岔乡周庄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深红、被告息县八里岔乡周庄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任杰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深红诉称:1997年,息县八里岔乡周庄村为建教学楼把工程发包给本村村民易本阳,易本阳在施工中向我购买钢筋、木材共计货款16000元。教学楼竣工后,被告单位无资金支付易本阳。后来,易本阳所欠货款转由被告直接向我给付,经结算,被告向我出具欠建教学楼购货款16000元的欠条一张。我持欠款条多次找被告追偿,被告总以无钱拒绝偿还。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购货款16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息县八里岔乡周庄村民委员会辩称:我们村建教学楼是事实,当时工程是发给易本阳的,易本阳在施工中向原告购买钢筋、木材材料。后来,易本阳所欠货款直接转给我单位承担。2005年8月14日,经结算村里共欠原告建教学楼购货款16000元,并打欠条给原告。但现在村里没有资金,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1997年5月,八里岔乡周庄村小学为迎接“普九”检查,需建教学楼一栋,工程发包给本村村民易本阳。易本阳在施工中向原告曹深红购买钢筋、木材共计货款16000元。教学楼竣工后,被告单位无资金支付易本阳。2001年11月11日,易本阳所欠货款直接转给被告单位承担,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建教学楼购货款16000元,并开具证明给原告。2005年8月14日,被告对其所欠货款再次确认。原告持欠款条多次找被告追偿,被告总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购货款16000元及利息。在庭审中,原告举证有:1、被告于2005年8月14日给原告出具的欠建教学楼购货款16000元的证明一份。2、八里岔乡周庄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一份。被告未举证,并对原告的所有证据表示无异议。以上证明材料及本案庭审笔录附卷证明。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因建教学楼把工程承包给易本阳,易本阳在施工中向原告购买钢筋、木材等,易本阳所欠货款转由被告直接承担,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建教学楼购货款16000元的证明,2005年8月14日被告对欠货款再次确认。原、被告间所转让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而且被告对此购货款认可无异议。综上,原告请求被告清偿购货款1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诉欠款利息之诉求,因原、被告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息县八里岔乡周庄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所欠原告曹深红的购货款16000元。二、驳回原告曹深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欠款利息。本案诉讼费200元,由被告息县八里岔乡周庄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新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