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民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595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退付原告杨某某950元。审判员 提海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惠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