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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414号原告胡某某,女,农民,住江苏省响水县。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