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414号原告胡某某,女,农民,住江苏省响水县。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