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法民初字第018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罗纪林,王军英与张兴益,重庆毅胜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纪林,王军英,张兴益,重庆毅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1853号原告罗纪林,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原告王军英,女,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贾军,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兴益,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居民。被告重庆毅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涪陵区焦石镇焦石大道102号。法定代表人宋长如,该公司经理。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小扬,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广场路19号(博宇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1161137-7。负责人袁隆庆,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安艳,重庆圣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纪林、王军英诉被告张兴益、重庆毅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纪林、王军英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纪林、王军英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纪林、王军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为1173.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罗纪林、王军英负担。审判员 廖剑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亚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