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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商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胡小红与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红,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434号原告:胡小红。委托代理人:周祝友。被告: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红诉被告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小红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小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红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建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