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10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周丽苑与尚辅水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丽苑,尚辅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1025号申请人:周丽苑。申请人:尚辅水。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周丽苑、尚辅水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周丽苑、尚辅水赔偿纠纷,于2012年12月4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尚辅水赔付周丽苑本人的医疗费肆佰元整、赔付周丽苑养犬欧欧治疗费、手术费、医疗费共计陆仟元整,两项合计陆仟肆佰元整(6,400元)。此款已于2012年12月4日当场一次性付清。双方纠纷就此了断,再无权利义务。调解成功。本院认为,申请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周丽苑、尚辅水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玉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晓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