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小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龙峰与傅政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峰,傅政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小商初字第235号原告张龙峰,农民。委托代理人余瑛。被告傅政星,农民。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龙峰与被告傅政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龙峰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幼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