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覃秀连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秀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83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秀连,女,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小学文化,务工。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2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秀连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俊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秀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12月份,被告人覃秀连从一名女子(另案处理)处购买一批“全能神”书籍以及光盘等资料,以此向他人宣传“全能神”的知识,并租住东莞市长安镇新民路92号204房间作为窝点用以宣讲“全能神”教义。2013年2月11日,覃秀连叫来张某、沈某某、杨某某等人来到上述出租屋聚会并探讨教义,随后,邱某、李某、孙某某、甘某某等人也来到该处进行聚会。同日18时许,接报而来的公安人员赶赴现场将覃秀连以及张某等9人抓获归案,并在现场缴获关于“全能神”书籍80余本、光碟97张、MP3播放器6台等邪教物品一批。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如下证据:1.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2月11日吃完中午饭“阿莲”(即覃秀连)叫她去覃的租住屋。在下午两点左右覃秀连出去上班,并说过会有人来。覃走的时候已经有三、四个人在房间了,之后又陆陆续续来了人,后加上她总共是七个女的,两个男的,这些人她都不认识。她们就在覃秀连的出租屋里吃东西、聊天,然后派出所民警就过来在房间搜出一些光碟和书籍。她们在房间聊天时没有人谈论有关“全能神”的内容。她听说过“全能神”,但没有参加“全能神”组织。她相信“全能神”,但没有参加过“全能神”的聚会、讲课等活动。她不知道覃秀连是否信“全能神”,覃秀连没有向她宣传过“全能神”,她也没有向别人宣传过“全能神”。辨认笔录,张某辨认出覃秀连就是“阿莲”。2.证人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2月11日下午15时许,她碰见卖包子的阿姨(即张某某),张说带她去朋友那里玩,后她们去到热浪网吧对面的一栋出租屋里聊天、吃东西,当时已经有三个女子在场。她们聊每个人家乡过年的风俗习惯和穿衣打扮,还聊关于耶稣的话题。张某某说信耶稣,过了没多久派出所民警就过来还从房间搜出了很多书和光碟,之后一名自称是房主的女子跑进来。她不知道“全能神”或“实际神”是什么东西,也不清楚房间搜出的光碟和书是什么内容。辨认笔录,邱某辨认出张某某就是卖包子的阿姨,辨认出张某就是房间里的黄头发女子。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2月11日13时许,一个经常在她店里买包子的老乡(即孙某某)带她和妹妹张某某及孙子出去逛超市、聊天。孙带她们到二村村委门口附近,并打电话叫来一个女的,叫她们一起去她朋友家里聚一聚,聊聊天。后她们去到一间出租屋,当时房间里面已经有一男两女在吃水果聊天。后来张某某先带她孙子回家了。在房间里一个女人(即沈某某)拿一本书叫她看,她不识字,沈说讲给她听,并说这就是真神,让她跟着真神,真神会给她带来福。她就说不信这些,沈又说神什么什么的,她听不懂,就不听了。后来一个男子(即李某)就拿了本书读给大家听,沈某某就在一边解释给她们听并写笔记,其他几个人坐在那里听课。因为她听不懂就打瞌睡了。到晚上18时左右,她儿子张某某及外甥张某某来出租屋找到她,她儿子就打电话报警了,警察在房间内查到了一些书及光碟,这时一个自称是房子租客的女人回来,她们就都被带到派出所了。孙某某有跟她讲信“全能神”,并说信“全能神”就是信耶稣,还拿了一个MP4放歌给她听,内容就像念经一样她都听不懂。辨认笔录,张某某辨认出孙某某就是约其出去聊天的老乡,辨认出邱某就是和她们一起去出租屋的女子,辨认出沈某某是拿书给她看的女子,辨认出李某就是给在场人员朗读的男子。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1日中午13时50分许,她和姐姐及姐姐的孙子跟一妇女出去逛街。在路上,那女子打电话叫来另一名女子,并带她们到了兴盛路的一间出租屋内。当时她看见已经有一男三女在里面了,其中一名女子拿着一个包说要去上班就走了。而房间里的那名男子就说他伯伯是“全能神”的,讲得很好、很灵;另一名女子就说广东这边拜神都是拜“全能神”,很灵验。后来她们聊了一下天,她坐了约一个小时就带着她姐姐的孙子离开了。其中一个女子还送她出门并小声要她送走小孩子再过来。她回到姐姐的店里后,她姐姐的儿子问姐姐去了哪里,她就说了。5.证人孙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22时许,她遇到邱某,邱某问她信不信神,并向她解释了基督来到世上的三个步骤,之后她还和邱某见过三、四次面,期间有跟她谈神的话题,还给她一本名叫《为蒙拯救信神》的书籍,并跟她讲解,称“全能神”是代表这个时代的类似话题。民警去她家检查已将这本书扣押了。2013年2月11日12时许,她去找卖包子的老乡(即张某某),后邱某打电话给她并过来接她们去聊天,带她们到兴盛路五巷二楼的一个出租屋。当时房间里已经有两女一男在聊天,期间又来了一对母子,她们继续聊天。张某某还提议一起唱歌,有个人就进里面的房间拿了一本书,唱完歌后,最后进来的像母子中的女子就对张某某说了“全能神”的事情。不久张某某的儿子就过来敲门,并报了警。警察在房间里搜出了很多书和光碟,并把她们带到了派出所。辨认笔录,孙某某辨认出邱某,辨认出张某某就是卖包子的老乡。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2月11日16时许,他回家后阿姨张某某说他妈张某某失踪了,是被信“主”的人骗走了,他去寻找,后在新民社区新民路一出租屋二楼听到他妈妈的声音从204房间传出来。他在门口听了一下,听到里面在讨论关于耶稣的话题。他敲门里面马上没人说话了,但是也没有人给他开门。他喊他妈打开门,看到里面有六个女人两个男人。他问那些人是干嘛的,有个戴眼镜的男子(即李某)就说“是救你们的,都是好心”。他还看见有名女子手上拿着撕完的纸片。他想带他妈妈走,但他妈不肯跟他走,他马上报了警。这时他妈要拉着他走,并有几个人想要冲出去,他就堵在门口不给那些人走,李某就把自己手机卡取出来并去了趟洗手间,还有个女子撕本子上的纸也进了洗手间。过了约十几分钟民警到达了现场,并在房间内搜出了书籍、光碟、笔记本和DVD播放机等物品。民警准备带他们走的时候一个自称是房主的女人(即覃秀连)回来被一起带去派出所。他妈妈在四天前通过一个经常买早餐的老乡(即孙某某)接触到这些东西,孙几天前拿着一个MP4给他妈妈看,这几天中午都去找他妈妈。辨认笔录,张某某辨认出邱某、沈某某、甘某某就是当时在出租房内的人,辨认出孙某某就是给其母亲看MP4的老乡,辨认出覃秀连就是自称房主的女子,辨认出杨晓燕就是撕笔记的女子,辨认出其母亲张某某,辨认出李某就是带着眼镜并称“是在救你们”的男子。7.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1日17时30分许,她接到之前卖衣服认识的一名女子的电话让她去家里玩,当时她想带她儿子去见见那名女子,就跟儿子一起去了,到那里时那名女子已经在楼下等她们了。在出租屋,她们聊家常,那名接她们的女子拿出一本红色的关于“全能神”的诗歌的书来读,他们还唱关于“全能神”的诗歌。她和她儿子还有一个年纪较轻的女子没有唱,其他人都有在唱。之后一名男子要他母亲回家,并说得很激动,因为是家乡话她也听不懂,后来民警就过来了,并在房间里搜出大量的书籍和光盘。8.证人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1日中午12时许,他母亲沈某某带他到一间出租屋去跟一个女孩子相亲。进房间后,他看到里面有几个人在客厅聊天,有人在翻一个黑色外壳的类似字典大小的书本。他就自己坐在沙发上没有打扰那些人聊天。之后就有民警来检查房间。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全能神”的信徒,是老乡彭辉引导他信“全能神”的。他被抓后从警车里扔了一张电话卡和一张内存卡,内存卡里面有几十首“全能神”的歌曲,还有一本叫《羔羊展开的书卷》的电子书。2013年2月11日中午,彭辉用公用电话约他在新民太平洋见面,说带他去一个地方聊天,还说可以向那里的人谈“全能神”及传福音。后彭辉带他去到一个出租屋,当时房间已经有几个人在聊天,彭辉在那几分钟就先离开了,后来陆续又来了几个人。他向房间里的人讲了有关“神的三步作工”的内容,并用房子里的MP5插入他的内存卡,播放有关“全能神”的歌曲,然后大家一起看圣经,他还给大家读一本名叫《羔羊展开的书卷》的书籍,大家还谈了一些关于神话的看法,后民警就赶到现场。他读的那些书不知道是谁的,当时都放在茶几上。10.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上旬的一天下午,她遇到“阿莲”,“阿莲”要她去家里坐坐,并问她信不信有神仙、鬼之类的,她说半信半疑。“阿莲”说神比鬼大,还提到十字架之类的东西,所以她就信神了。2013年2月11日15时许,“阿莲”叫她去家里聊天,她去到时已经有四个人在“阿莲”的家里,之后“阿莲”去上班了。后来房间中一个阿姨的儿子过来叫那阿姨走,那阿姨不肯走,那阿姨的儿子就报警。之后民警到场,怀疑她们参与邪教组织就把她们带回派出所了。那阿姨说自己信耶稣,还说信神以后,有一次着火,自己的裤子被烧掉了,但脚没事。11.证人谢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1月覃秀连入住204房。覃秀连入住后每个星期都会有七、八个不同的人(女性较多)到204房聚会,通常都是星期六、星期日的下午17时左右到,待一两个小时的时间。他问过覃秀连在房间做什么,覃秀连说是朋友聚会。他没有听到过204房内有唱歌或是读书的声音。辨认笔录,谢某某辨认出覃秀连就是租住204房的女子。1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东莞市长安镇新民社区新民路92号204房,在现场查获关于“全能神”书籍及光碟一批。13.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登记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覃秀连的住处长安镇新民社区新民路92号204房查获储存卡2张、MP4播放器6台、《晨兴圣言》一本、《神三步工作的纪实精选》两本、《羔羊展开》一本、《初信喂养》一本、《圣经》一本、《最后的船票》十本、《跟随羔羊唱新歌》一本、光盘97张及印刷本、手抄本等“全能神”资料一批。14.检查说明、鉴定说明,公安机关对现场缴获的MP4播放器以及内存卡的内容进行检查,发现2张内存卡均存储有“全能神”邪教的内容;在6台M**播放器中检查出4张内存卡,均存储有“全能神”邪教的内容。此外,还缴获宣传资料一批,均印有“全能神”邪教的信息。15.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关于冒用宗教名义邪教组织的情况说明》,说明“全能神”又称“实际神”,是“呼喊派”的变种,在1995年11月已被明确为邪教组织。“全能神”主要是以基督教的名义歪曲基督教的教义,假借《圣经》中“闪电从东边发出,直照西边”的内容,宣称“耶和华统治的‘律法时代’和耶稣统治的‘恩典时代’已经过去,现在是‘全能神’统治的‘国度时代’”。16.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2月11日18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称在东莞市长安镇新民路92号204房间有人进行邪教聚会,公安人员随即赶到现场将覃秀连等人带回审查。1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覃秀连的身份信息。18.被告人覃秀连的供述及辩解,供述2012年12月的一天,一个中年妇女在大润发超市门口拿着很多书籍资料对她说:“现在灾难多、人也坏,要看这些书。”那妇女以32元卖给她十七本书和几十本宣传的小册子。那些书籍有《神三步作工的纪实精选》、《最后的船票》等,还有“老天爷下凡了、一个蒙救之人的心声”等内容的宣传册子几十本。她把这些资料拿到新民路92号二楼204房平时看看。2013年2月11日中午11时许,张某独自到她家说来看那些宗教的书。14时30分左右她外出上班,张某一个人在出租屋里。15时左右,张某打电话跟她说约了八九个人到她家吃年饭。18时许,她下班回到家发现家里有几个民警,张某和七个她不认识的人也在,地上还堆放着书、光盘和宣传册子,后警察把她们传唤到派出所协助调查。她只认识张某,其他人都不认识。公安人员从她家里搜出的书籍、光碟、宣传册和MP4播放器都是她的,都是关于基督教和“全能神”的,那97张光盘是买书的时候和书放在一起的。她有看过关于“全能神”的书和光盘。那些资料都提到现代社会的人是堕落的,有很多灾难要降临人类,而“全能神”可以拯救人类。她没有将那些有关“全能神”的资料传播给其他人,也没有在公开场合向其他人宣传过“全能神”的思想,但她曾在家里向同事张某说过“全能神”。张某去过她家四五次,她有拿关于“全能神”的书籍和光盘给张某看,并谈一些神的话题,每次都是她主动跟张某谈有关“全能神”的事情。张某也说“全能神”所宣传的内容挺实际的,她不知道张某是否信“全能神。”她信仰“全能神”,是“全能神”的信徒,但不是“全能神”组织中的一员。她不觉得“全能神”是邪教组织,她觉得“全能神”所宣传的东西是好的,她认为“全能神”是国际上认可的,以后的某一时间会得到全世界的认可。辨认笔录,覃秀连辨认出张某,指认出从其住处搜出的“全能神”资料。据此认为被告人覃秀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在法庭上,被告人覃秀连辩称自己没有信邪教,没有破坏法律实施,并认为“全能神”书籍上说的是有道理的,对“全能神”她还在考察过程中,这属于她的信仰自由;案发当天在她出租屋的那些人是张某叫过去吃年饭的。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经控辨双方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且上述证据互有关联,相互印证,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覃秀连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覃秀连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向多人传播“全能神”邪教书籍、音像制品,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秀连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本案有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是覃秀连叫她去覃的出租屋,覃去上班时屋里已经有三四个人,覃并告知还会有其他人来;证人张某某证实她和姐姐张某某去到204房时房间已经有一男三女在里面,其中一女子拿了包说要去上班;证人杨某某亦证实案发当天是“阿莲”叫她去家里聊天,她去到时已经有四个人,之后“阿莲”去上班了。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覃秀连在去上班前已有多人到其出租屋聚集,其对这些人在其出租屋聚集是明知的。证人李某证实案发当天他由朋友带去204房向房间的人谈“全能神”及传福音,并证实他向房间的人讲有关“神的三步作工”,播放“全能神”歌曲,还朗读书籍,并与大家一起讨论;证人张某某、孙某某、沈某某的证言均证实案发当天在204房的人员有谈论“全能神”的话题、读书、唱歌;证人张某某证实在204房有人跟她介绍“全能神”,称很灵验;证人张某某证实他在204房门口听到里面在讨论关于耶稣的话题,并证实李某对他说“是救你们的,都是好心”。上述证据足以证实案发当天在被告人覃秀连出租屋的人员聚集在一起探讨、传播“全能神”邪教信息。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覃秀连的住处缴获大量有关“全能神”邪教的宣传资料,被告人覃秀连亦指认了这些资料是其所有;被告人覃秀连亦供述她曾在家中向张某说过“全能神”,并拿“全能神”的书籍和光盘给张某看,并供述案发当天张某到她的出租屋是要看那些“全能神”书籍;证人杨某某亦证实覃秀连曾跟她谈过神仙、鬼之类的话题,她就信神了;证人谢冠廷亦证实覃秀连入住204房后每个星期都会有七、八个不同的人到该房聚会。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覃秀连有向他人宣传“全能神”邪教信息的行为。综上,案发当天在被告人覃秀连出租屋聚集的人员大多数相互之间并不熟识,通过人介绍或带领去到被告人覃秀连的家中却聚集在一起讨论、传播“全能神”邪教信息;被告人覃秀连明知这些人聚集在其出租屋内,还提供场所、宣传资料供他人聚集传播邪教信息,其本人亦在平时向他人传播“全能神”邪教信息,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全能神”邪教组织歪曲基督教教义,宣扬歪理邪说,误导、迷惑群众,破坏社会法治秩序,被告人覃秀连还坚持这是她的信仰自由,执迷不悟,依法应予惩处。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秀连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二、随案移送的MP4播放器六台,予以没收,将其中“全能神”资料予以销毁后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全能神”书籍等宣传物品一批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云花人民陪审员 伍乃仁人民陪审员 梁筱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少浩第页共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