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士毅贩卖毒品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鼓刑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士毅,男,1960年12月3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08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所外执行);2010年2月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所外执行);2010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二年(所外执行);2011年3月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所外执行);2008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暂予监外执行);2012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暂予监外执行)。2012年9月1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诉刑诉(2013)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士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士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5日左右,被告人刘士毅在本市鼓楼区马台街70号门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周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重约0.2克。同年7月8日左右,被告人刘士毅在本市鼓楼区马台街70号门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周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重约0.2克。同年9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刘士毅在本市鼓楼区三牌楼大街西柏果园路口,向周某贩卖毒品1小包,得赃款人民币340元。交易完成后,刘士毅、周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周某手中查获并扣押毒品1小包,从刘士毅上衣口袋中查获并扣押赃款人民币340元。经鉴定,毒品净重0.80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刘士毅归案后即如实供述了上述贩卖毒品海洛因的事实。另查明,2012年6月18日,被告人刘士毅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年11月15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决定将罪犯刘士毅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期限从2012年6月30日起至2013年6月29日止);2013年6月30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决定将罪犯刘士毅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期限从2013年6月30日起至2014年6月29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士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刑事摄影照片,物证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书,刘士毅病历资料,情况说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刘士毅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士毅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销售,数量达1.20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刘士毅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刘士毅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亦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刘士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士毅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和适用法律正确,提请对被告人刘士毅数罪并罚、从重、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毒品犯罪,结合被告人刘士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士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十七日,罚金人民币3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赃款人民币34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胡斌兵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杨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