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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宝鸡天健医药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扶风县中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天健医药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扶风县中医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0828号原告宝鸡天健医药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所在地址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153号。负责人李玉宝,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红,该分公司会计。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会平,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扶风县中医医院。所在地址扶风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王金全,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天健医药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被告扶风县中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天健医药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原、被告已私下和解并已部分履行为由,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天健医药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635元,减半收取2817.5元,由原告宝鸡天健医药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总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金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