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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旺与周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旺,周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初字第463号原告朱旺,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周毅,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旺与被告周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旺以因无法找到被告周毅,本案诉争借款一事无法核实,待其找到被告周毅后再行起诉为由,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朱旺负担。审 判 长  高建义人民陪审员  刘 莉人民陪审员  杨 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