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旺与周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旺,周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初字第463号原告朱旺,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周毅,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旺与被告周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旺以因无法找到被告周毅,本案诉争借款一事无法核实,待其找到被告周毅后再行起诉为由,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朱旺负担。审 判 长 高建义人民陪审员 刘 莉人民陪审员 杨 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