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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合肥金永元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王义越、王义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金永元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王义越,王义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219号原告:合肥金永元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少松,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义越,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王义传,男,1963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金永元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义越、王义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金永元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金永元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90元,减半收取为18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