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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新锦龙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与广州进捷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新锦龙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徐玉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黎武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志远,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进捷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黄启智,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广州市新锦龙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进捷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新锦龙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进捷公司负有按照约定交货的义务,进捷公司没有交齐货物辩称是因为未接到新锦龙公司的电话通知,即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日常常理和经验法则。(二)新锦龙公司只要有一次电话通知交货,就证明已履行了电话通知交货的义务,而另外的电话是催促交货。进捷公司先后送货七次,也证明新锦龙公司已履行了电话通知交货义务。(三)本案一个合同的交货期是一个月,而双方约定的两个合同交货数量应为600吨,进捷公司只供应了225.46吨,构成违约。进捷公司没有按时供货,导致新锦龙公司只能高价购买他人货物,由此产生的差价损失,应由进捷公司给予赔偿。综上,请求法院对本案予以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并发回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新锦龙公司再审称进捷公司未能足额供货构成违约。经查,双方在诉讼中均确认两份合同的履行期为一个月,送货方式为新锦龙公司电话通知。从双方的履行情况来看,经新锦龙公司通知,进捷公司于2010年9月9日至10月28日分七次向新锦龙公司送货225.46吨,新锦龙公司也相应支付完毕1454127元货款,此后双方并未产生任何争议。直至2011年8月31日,新锦龙公司才主张其曾向进捷公司发函要求进捷公司继续供货,而此时早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一个月履行期,距离双方实际终止合同日也已有六个多月。可见,新锦龙公司主张进捷公司未能足额供货构成违约,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法院认定新锦龙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进捷公司违约,故驳回新锦龙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新锦龙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新锦龙塑料助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修凯审 判 员  陈少林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黎云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