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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刘卫党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党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乾刑初字第00090号公诉机关陕西省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卫党,男,现年37岁,身份证号610425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陕西省乾县人,家住乾县大杨镇月新村,农民,现在乾县城关镇大市场经营卫党家电门市。2013年6月19日因涉嫌贪污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陕西省乾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1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卫党犯贪污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夏巧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卫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10月份,被告人刘卫党在乾县经销家电下乡产品过程中,利用其被授权委托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将不享受国家家电下乡补贴的部分居民或者单位购买用户所购买的家电下乡标识卡取下后,分别将38台家电虚加在苏卫明等16户农户名下,上报相关材料后,先后共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12735.58元,用于自己门市日常周转。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被告人刘卫党对犯罪事实和罪��均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刘卫党供述、证人苏小某、吴能某、董亚某、胡会某、王会某、吴西某、周振某、赵文某、潘松某、袁龙某、李清谋、师亚某、师彩某、宋永某、张艳某、任引某、张远谋证言、虚报家电下乡补贴情况一览表、家电下乡代垫资金拨付表、代垫补贴账号公函、网点代理审核带点补贴资金协议书、陕西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全面实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补贴工作的通知》、被告人刘卫党户籍证明、被告人刘卫党涉案案款代收收据,庭审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卫党身为被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款12735.5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责任。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卫党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卫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卫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兵彦代理审判员  张利军代理审判员  刘 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