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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县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佘某,邯郸县河沙镇镇七岔道村广泰街10号。被告张某,邯郸县代召乡西井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聚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佘某负担。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宁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