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佘某,邯郸县河沙镇镇七岔道村广泰街10号。被告张某,邯郸县代召乡西井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聚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佘某负担。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宁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