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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42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唐剑明、唐亮与陈骏、王春云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剑明,唐亮,陈骏,王春云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4214号原告唐剑明。原告唐亮。委托代理人唐剑明。被告陈骏。被告王春云。原告唐剑明、唐亮与被告陈骏、王春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汪钧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剑明、唐亮及被告陈骏、王春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剑明、唐亮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将进户门向外开启,在原告卫生间窗户下安装木柜,同时在通道上安装铁栅栏门,影响原告正常通行,采光等,现要求被告拆除安装在上海市杨浦区嫩江路XXX号XXX室过道上的铁栅栏门,拆除被告安装在过道上1705室卫生间窗下的木柜,拆除被告安装在1704室向外开启的进户门。被告陈骏、王春云辩称,被告儿子有XXX残疾,被告要管住儿子不要影响邻居的生活,因此被告在过道上装了铁栅栏门,安装前后都和原告说过不会影响原告进出,平时门都是开着的,为了预防儿子造事而准备的;木柜是装修的时候由设计人员设计,为了将向外开启的进户门挡住不要影响原告家卫生间的采光及通风;由于儿子的原因,如果发生冲突,进户门向里开启,被告无法顺利离开房间,因此在装修的时候把进户门设计为向外开启;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楼层左右邻居关系。上海市杨浦区嫩江路XXX号XXX室房屋是产权房,产权人原是丁琪,丁琪于2013年6月18日去世,丁琪的继承人是唐剑明(丈夫)和唐亮(儿子)。两被告系其同楼层1704室产权人。被告将其进户门向外开启,在原告卫生间窗户下安装木柜,同时在通道上安装铁栅栏门。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影响其通行、采光等权利,故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将其进户门向外开启,在原告卫生间窗户下安装木柜,同时在通道上安装铁栅栏门,确实对原告的通行、采光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之所以会将进户门向外开启、安装木柜和铁栅栏门,是为了更好的照顾有XXX残疾的儿子。但是,被告不能因为照顾儿子而损害原告通行等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骏、被告王春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安装在上海市杨浦区嫩江路XXX号XXX室和1705室通道上的铁栅栏门;二、被告陈骏、被告王春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安装在上海市杨浦区嫩江路XXX号XXX室和1705室通道上1705室卫生间窗下的木柜;三、被告陈骏、被告王春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安装在上海市杨浦区嫩江路XXX号XXX室向外开启的进户门。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为人民币40元,应由被告陈骏、被告王春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   钧   铭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闵婕书记员管文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