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肖春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肖春林;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85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春林,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江西省永新县人,汉族,小学文化。2012年7月19日因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3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3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3)1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春林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春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1日8时许,被告人肖春林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新百丽百货附近预谋实施盗窃。随后,肖春林趁被害人甘某在新百丽鞋厂对面的早餐店买早餐时,将甘某放在口袋里的一部黑色华为T8830手机偷走并藏在袜子里面。被告人肖春林的盗窃行为被现场的便衣伏击民警发现,民警立即对逃跑的被告人肖春林进行追捕并抓获,民警现场缴获被盗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鉴证价格为人民币620元。被盗手机已返还被害人甘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春林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肖春林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甘某的陈述、证人江某的证言、赃物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春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春林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属于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春林虽然已经盗得手机,但当场被现场便衣民警发现,被盗手机尚未完全被被告人肖春林控制其即被抓获,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春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肖春林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春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13年10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涂 丹人民陪审员 刘 启 玲人民陪审员 陈 文 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洁书 记 员 于佳(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