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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朱某与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532号原告:朱某,男,1930年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宁某,女,1949年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告朱某诉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黄耀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本人在××××年××月××日在广州市荔湾区民政局与被告登记结婚。后因意见不合,被告在2012年4月14日自行离开我家至今不回,希望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向我借款48376.7元购买社保,至今没有归还。被告的存折上的钱都是我的,有两个广州市农业银行西华路支行的存折都是一共36000多元,我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应该分得一半。现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66000元。被告宁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陈述不是事实,47164.7元是原告心甘情愿给我购买社保的,是我服侍原告的费用,是原告叫我去原告家服侍原告的。今年过年后我还与原告生活了一个月,2012年4月14日由于原告已经四个月没有给我家用,我身上又没有钱,我问原告拿家用,原告不给还和我发生口角,我就走了。2012年4月16日我就看到原告再去请保姆,后来原告叫我回去拿衣服,我就回去收拾,但已经看到原告和保姆在家里很亲密。如果原告真的有需要我照顾,我心甘情愿回去照顾原告,我认为我没有做错,原告这样做是不对的。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两人均为再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各持己见,互不体谅,互不信任,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在本次庭审期间,被告多次表示愿意继续照顾原告,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重新搞好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均为再婚,本应互相照顾,终老此生。但近年来由于家庭事务产生矛盾,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庭审中,被告一再表示愿意继续照顾原告,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共同维持夫妻关系。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相体贴,夫妻有望重归于好。而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所提的返还款项问题,属于对夫妻财产的分割,本院亦不作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宁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共二份,并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耀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贤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