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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献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及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献刑初字第0013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某某,男,1964年6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献县,初中文化。2013年5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献县人民检察院以献检刑诉字(2013)第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商凤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及某某驾驶小型吊车沿景淮路至淮镇丁庄公路向西行驶至丁庄桥时,与对向坡路而来的被害人王某某推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及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肇事车辆照片、事故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证人崔某某、冯某某证言、被告人及某某的供述、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尸检报告、被告人及某某的户籍信息,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献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兰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路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