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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洪友与胡居刚、浙江顶点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洪友,胡居刚,浙江顶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郭洪友。委托代理人:管钱锋。被告:胡居刚。被告:浙江顶点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尧。委托代理人:陈庆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洪友与被告胡居刚、浙江顶点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洪友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郭洪友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洪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91元,减半收取645.50元,由原告郭洪友负担。审判员  朱章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俞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