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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亚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亚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327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新大路177号。代表人:马朝晖,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余红梅,该单位员工。被告:张亚苏。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亚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顾旭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