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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瓯商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包必晶、黄刘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包必晶,黄刘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瓯商初字第7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2号。负责人:郑广,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炳虎、申屠涛,原告职员。被告:包必晶。被告:黄刘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包必晶、黄刘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彭迅扬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志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