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一初字第01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贵溪市建雄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阜阳市交通局颍泉分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溪市建雄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交通局颍泉分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1194号原告:贵溪市建雄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雄石路。法定代表人:张发河,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余鸿飞,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交通局颍泉分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西二环路交通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张祖超,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付敏,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贵溪市建雄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阜阳市交通局颍泉分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 璜审 判 员 徐爱群人民陪审员 李光慧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