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广民初字第48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梁海燕,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举行婚礼,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不顾家庭,只顾自己吃喝,因此双方经常吵架生气发生纠纷,原告于2012年6月26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原、被告无和好希望,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返还原告婚前财产。被告杨某辩称,我与王某一心一意过日子,她嫌我挣钱少,我打工所挣的钱全交给了她,结婚时她向我索要彩礼款20000元,到分居前就给她30000元,她提出离婚,我不同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典礼同居生活,被告系再婚。双方婚后无子女,无共同债权、债务及共同财产,2011年农历8月份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而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2年6月26日起诉被告离婚,后于同年9月26日撤回起诉,撤诉后双方未和好。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返还其婚前财产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经人介绍相识,婚前基础较差,婚后双方经常生气,造成原告于2012年6月26日起诉被告离婚,虽原告后撤回起诉,但撤诉后双方至今仍未和好,原告再次起诉被告离婚,且双方分居时间较长,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原告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其返还婚前财产请求是对其诉权一种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泉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庆丰 搜索“”